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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告
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松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549,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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