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5號
- 原告
- 洪燕珠即宏崧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盛土木包工業、黃
思菁、蔡瓊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514,03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12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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