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黃倩玲
- 原告洪燕珠即宏崧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5號原 告 洪燕珠即宏崧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盛土木包工業、黃思菁、蔡瓊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4,03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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