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詮昇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晨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63,63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3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8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