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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號

原告
歐陽烱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982,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301元。

二、起訴狀所載被告為馬德企業社(即歐陽木成),惟依起訴狀所附證物資料債務人為馬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何者為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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