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號
- 原告
- 歐陽烱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982,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301元。
二、起訴狀所載被告為馬德企業社(即歐陽木成),惟依起訴狀所附證物資料債務人為馬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何者為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982,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301元。
二、起訴狀所載被告為馬德企業社(即歐陽木成),惟依起訴狀所附證物資料債務人為馬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何者為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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