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9號原 告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東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358,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