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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8號

確認股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告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簿。

二、並依上開資料補正受讓人甲、乙、丙、丁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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