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號
- 原告
-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錫庸
- 訴訟代理人
- 劉淑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簿。
二、並依上開資料補正受讓人甲、乙、丙、丁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簿。
二、並依上開資料補正受讓人甲、乙、丙、丁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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