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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

  • 原告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簿。 二、並依上開資料補正受讓人甲、乙、丙、丁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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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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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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