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0號
- 原告
- 華友聯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炤文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魏明谷
原告因請求歸還先行墊付開發成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化縣政
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
,995,81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3,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