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歸還先行墊付開發成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0號原 告 華友聯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文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原告因請求歸還先行墊付開發成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化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995,81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3,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