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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2號

聲請人
品緣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二、聲請人品緣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依法繳足聲請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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