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2號
- 聲請人
- 品緣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元(如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