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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2號

聲請人
品緣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元(如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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