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文睿、張文宗、楊紫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文宗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4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86,6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86,1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