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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林建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文睿、張文宗、楊紫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文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4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86,6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86,1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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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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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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