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林建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文睿、張文宗、楊紫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文宗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4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86,6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86,1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