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2,884,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611元。 二、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