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8號
- 原告
- 端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斯明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美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娟
- 法定代理人
- 林斯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
二、依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所示,原告公司已廢止(民國98年4月1日經授中字第0983404152號),請提出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等文件,並提出廢止前公司登記資料。
三、請具體詳載本件訴之聲明、事實理由為何?並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