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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告
端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斯明
法定代理人
林素美
法定代理人
林素娟
法定代理人
林斯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

二、依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所示,原告公司已廢止(民國98年4月1日經授中字第0983404152號),請提出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等文件,並提出廢止前公司登記資料。

三、請具體詳載本件訴之聲明、事實理由為何?並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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