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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3號

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告
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原告
王志菖
原告
李鳳嬌
原告
林明振
原告
商游鴦
原告
捷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商玉枝
原告
曾國泰
原告
廖珮均
原告
劉化純
原告
劉黛妤
原告
劉鎧毅
原告
原告
鄭立忱
原告
鄭資頤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商玉枝
原告
鄭麗娟
原告
鄭麗玉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對於分配土地位置不服,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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