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1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告
八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47,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