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4號原 告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林光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出生年月日:民國52年7月11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