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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4號原   告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林光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出生年月日:民國52年7月11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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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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