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號
- 原告
- 美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先行調解,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31,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先行調解,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31,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