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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進財
送達代收人
吳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任石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萬5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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