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進財 送達代收人 吳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任石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萬5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