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黄進財
- 送達代收人
- 吳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任石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萬5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