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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黄進財

  • 被告
    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進財 送達代收人 吳榮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任石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萬5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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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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