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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

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告
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原告
王志菖
原告
李鳳嬌
原告
林明振
原告
商游鴦
原告
捷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商玉枝
原告
曾國泰
原告
廖珮均
原告
劉化純
原告
劉黛妤
原告
劉鎧毅
原告
蔡霄
原告
鄭立忱
原告
鄭資頤
原告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法定代理人
商玉枝
原告
鄭麗娟

      鄭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間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以補正狀(並附繕本或影本),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關聲明請求「

一、被告應將有關原告土地分配等決議,應予撤銷」,究竟是指何時、哪一次決議的哪些內容,訴請撤銷?此項聲明並不明確,請予補正,並檢附相關證據。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有關聲明請求「

二、被告應依協議重新分配面積及位置予原告」,究竟是指哪一次協議的哪些內容,而為分配?此項聲明並不明確,請予補正,並表明此項聲明所依據之訴訟標的為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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