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廖國佑
- 法定代理人黃錠銘、廖重義
- 當事人豐禾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豐禾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錠銘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江瑋平律師 被 告 長泓膠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重義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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