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4號

原告
端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斯明
法定代理人
林素美
法定代理人
林素娟
法定代理人
林斯基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謝鋒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訴狀,如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即屬違背起訴之法定程式;審判長均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即認其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共新台幣8,040元,及敘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為何?此項裁定均已於106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