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林于人
- 當事人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鋒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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