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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告
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鋒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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