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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林于人

  • 當事人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鋒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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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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