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謝仁棠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勝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李國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合勝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勝文 被 告 李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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