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何正偉
- 被告
- 合勝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勝文
- 被告
- 李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在地或住所地在臺中市及新北市,侵權行為地則在臺中市○○○市○○區○道○號173.5公里南向,詳卷內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函附車禍資料,原告起訴狀誤載為彰化縣),均非本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及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有共同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