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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4號

上訴人
崇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穎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0,9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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