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崇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彥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穎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0,9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