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7號
- 原告
- 金裕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松寬
- 訴訟代理人
- 莊慶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浩章
- 被告
- 穩達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珍
- 訴訟代理人
- 王慧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2條及第28條第1項均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成立製造物供給契約,原告已完成原料訂購,詎被告竟明確表示無付款意願,爰依買賣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詞,並陳稱本件兩造約定之交付地係彰化,故鈞院有管轄權云云,然為被告否認,經本院訊問結果,原告坦稱約定交貨地係在臺中港,被告對此亦不否認,顯見兩造約定之債務履行地應在臺中市,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