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號
- 原告
- 林家程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靜芬律師
- 被告
- 億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端欉
- 訴訟代理人
- 童瑋玲
- 被告
-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進
- 被告
- 蔡孟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原告及被告蔡孟欣並應親自到庭。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