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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億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端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程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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