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億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端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程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