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億龍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端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程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