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5號
- 原告
- 雄大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勝
- 被告
- 曹竹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4,364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