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16號 原 告 王勝發 王新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軒律師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王進和之遺產管理人) 王景龍 王香蜜 黃王香齡 林王香華 王香嚴 王香禧 王秀梨 王香完 王金鐘 王溪池 許王阿猜 王子平 王美真 王美雪 王美絹 王恣助 王茂樹 王茂用 王隆森 王勝弘 王衍慶 王銀芳 王銀田 王銀見 王英林 王自立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王鄭阿梅 被 告 王福卿 王建凱 吳雪玲 王進國 王錫圭 王閔程 上2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將叡律師 被 告 王銀川 王銀石 姚深山 楊勝傳 被 告 王林采藻 王美英 王美芳 王錦義 王淑娟 蔡秀麗 受告知人 金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惜 受告知人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855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即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7年6月22日和土測字第75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及附表三所示各分得 人、分配位置、面積及備註欄所示。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272平方公尺土地,及同段414地號、面積1547平方公尺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 即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7年6月22日和土測字第751 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及附表四所示各分得人、分配位置、面積及備註欄所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迭經變更,然此僅屬分割方法之變更,復在分割共有物訴訟,法院原不受兩造分割方案聲明之拘束,縱有變更聲明,惟其訴訟標的仍為共有物之分割,並無變更,是原告祇為補充、更正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說明。 二、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4項分 別定有明文。所謂於訴訟無影響,係指原告或被告不因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而影響關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要件而言(最高法院44年度臺上字第1039號判例意旨參照)。易言之,依當事人恆定之原則,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縱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並不受影響,當事人不因而喪失訴訟之權能。查被告姚深山於訴訟繫屬中之106年9月業將系爭土地即坐落和美鎮大霞段41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共有人王建凱 ,有該地號土地謄本可稽,惟揆諸前揭規定,被告姚深山不因此喪失訴訟之權能,仍屬本件之當事人,應予說明。 三、本件被告除王金鐘、王溪池、許王阿猜、王子平、王美真、王美雪、王美絹、王恣助、王茂樹、王隆森、王勝弘、王衍慶、王銀芳、王銀田、王銀見、王英林、王自立、王福卿、王建凱、吳雪玲、王進國、王錫圭、王閔程等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外,其餘被告等經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起訴主張略以:緣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413地號、414地號三筆土地(下稱系爭地號土地),為兩造所共 有,各筆土地之面積、使用分區及類別如附表一所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三筆土地並未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或依法令規定、或因契約約定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另原告不同意被告王隆森等23人提出之分割方案(即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7年6月22日和土測字第75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下稱甲方案),蓋其中編 號I部分六米寬私設道路係由全體共有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 維持共有,惟系爭412地號土地屬農牧用地,該處得否供作 私設道路使用將影響413地號、414地號土地得否連結至同段1145地號土地,若不能供作道路使用將嚴重影響413、414地號土地建築使用,對系爭三筆土地之共有人均損害重大。故若系爭412地號土地無法規劃作私設道路,則原告主張系爭 412地號應單獨變價分割,系爭413地號、414地號土地依原 告方案分割。再者依甲方案分得編號J部分之共有人黃王香 齡等16人並未表示願意保持共有,應以原告方案(即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7年11月6日和土測字第146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下稱乙方案)對全體共有人最公平等語。並聲明:⒈被告王進和之遺產管理人周軒毅律師應為遺產管理人之登記;⒉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 000地號、面積855平方公尺土地,請准變價分割,並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與共有人;⒊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面積272平方公尺土地,及同段414地號、面積1547平方公尺土地,請准合併分割如彰化 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7年11月6日和土測字第146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起訴狀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二、被告方面: ㈡被告王隆森等人: ⒈系爭412地號土地雖屬耕地,但共有關係成立於89年1月4日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嗣因原共有人陸續去世,繼承人繼承而加入共有關係,或於前揭條例修正後共有人移轉其應有部分所有權,但並無增加土地共有人數等情,致系爭412 地號土地共有人有所變動,然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 第3款、第4款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1點第1項等規定,共 有人仍得請求原物分割,合先陳明。 ⒉次由彰化縣和美鎮公所107年8月21日和鎮建字第1070017812號函覆鈞院內容可知:系爭412地號土地可依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申請容許部分土地作為私設道路使用 。故被告王隆森等人提出之甲方案並無不能於合併後系爭地號土地上興建房屋之疑慮。 ⒊依甲方案於系爭土地中間處留設南北向六米寬道路,令分割後各坵塊皆可往南通行至和美鎮太平路,對外交通便利,明顯增益分割後土地價值。且依彰化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2條、第3條第1項規定畸零地及其相鄰土地之使用管理,依 本自治條例之規定;前項所稱畸零地,係指本法第3條規定 地區內面積狹小之基地;本自治條例所稱面積狹小基地,指建築基地深度及寬度任一項未達下列規定者。本件系爭413 、414地號屬乙種建築用地,需仰賴甲方案編號I、R部分六 米寬私設道路對外通行,故分割後各筆土地若最小寬度未達3公尺,或最小深度未達12公尺,即成為上開法規所認定之 畸零地,不能用於建築。則查甲方案除因個別共有人因持份太少致分得部分有形成畸零地(例如編號B、C、D、I、J、K、L、M、N、O部分)外,其餘部分均能用於建築,且能通行至公路,有利於全體。且多數共有人同意按甲方案分割,從而,自以甲方案較為可採。 ⒋且從鈞院勘驗測量筆錄可知,系爭三筆土地僅412地號土地 南側連接至公路,東側毗鄰之同段396地號為水溝,編為水 利用地;西側毗鄰之同段398-2地號亦為水溝,編為水利用 地,往南無法通行至公路。系爭414地號西北側雖連接原告 所指「道路」,可連接至同段398地號土地,惟查同段398地號土地亦屬水利用地,非公路或交通用地,日後能否通行仍未可知,不宜認作對外通行途徑。故若依乙方案未於系爭土地上留設通路,並將系爭412地號土地以變價方式分割由他 人取得所有權,若農田水利會日後將398地號土地出售或出 租供他人占用,則系爭413、414地號土地將有遭圍堵之可能,形成無法通行至公路之袋地,顯非妥適。可見唯有將系爭412地號土地以原物分割方式分割並留設道路,系爭土地將 來才不會留下通行權紛爭,且能維持土地價值。且若依乙方案分割,除編號13、17、16、15、1坵塊外,其他13塊均成 為無法建造房屋之畸零地,亦徵並非妥適。綜上可知,乙方案違背多數共有人之意願,且令分割後土地成為袋地,大幅減損分割後土地交換或使用價值,自非合理、公平之方案等語。並為答辯聲明:⑴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即彰化縣和美地 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7年6月22日和土測字第751號複丈成果 圖所示分割方案分割。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王進和之遺產管理人林助信律師: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辦理遺產管理人之登記乙節,被告業已辦妥,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證(見本院卷第113頁至第115頁)。另查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若採原物分割方式,將造成持分較少之共有人受制於其他持分較多之共有人,而有不公平之現象。基於地盡其利、物盡其用,及民法消滅共有關係之意旨,系爭土地應以變價分割,使有用地需求之共有人,得藉參與拍賣之方式取得完整土地,可避免原物分割而造成其他土地細分,有礙都市發展。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 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 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原告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 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 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王進和之遺產管理人周軒毅律師應為遺產管理人之登記,惟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即被告王進和業由林助信律師任遺產管理人並辦畢登記,此有林助信律師提出之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12頁至第115頁),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得聲請法院裁判定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訂有明文。次按農業發展條例所稱耕地,指依區域計畫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本條例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及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惟上開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11款及第16條第1項第3、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爭三筆土地,土地面積、使用分區、共有人及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二所示,且依物之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期限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附卷可稽,且為被告等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又系爭412地號土地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最多可 分割為21筆乙情,有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107年5月28日和地二字第1070002735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52頁)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三筆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再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 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413、414地號二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編定同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見本院卷一第30頁、第52頁),該二筆土地位置相鄰,若予合併分割,有助於增進土地使用收益之效能,且業經被告王隆森等人陳報系爭413、41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以上之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4頁),佐以自 兩造提出之甲、乙二方案以觀,同求合併分割系爭413、414地號二筆土地,其餘被告則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堪認亦無爭執,即視同同意合併分割。本院審酌若將系爭413、 414地號二筆土地合併分割,有助於簡化共有關係,並增進 土地經濟價值,堪認允當,應予准許。 ㈣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4項亦有明文。且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724號判決、93年度臺上字第 179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系爭三筆土地位於彰化縣和美鎮,其中4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類別為特定農 業區農牧用地,413、414地號土地則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系爭三筆土地整體形狀為長方形,使用現況目前其上並無地上物,有若干樹木等事實,有本院於106年12月21日會同 兩造及和美地政事務所派員前往系爭土地現場履勘測量,有勘驗筆錄、現場簡圖、及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6年11 月15日和土測字第166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現況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8頁至第110頁、第117頁),且為 兩造所不爭執,堪可認定。本院審酌被告王隆森等23人所提出之甲方案(即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7年6月22日和土測字第75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見本院卷一第180頁),規劃系爭三筆土地中間留設六米寬私設道路(即編號R 、編號1部分)供通行,以向南連接至南側太平路,並於上 開私設道路兩側由北至南依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規劃各坵塊,各坵塊均可借私設道路聯絡至公路,並無日後通行之困難,且分割線均筆直,各坵塊形狀方正,有利於使用及規劃。佐以甲方案將系爭412地號土地分作12筆,尚孚前開農發條 例之規定。本院斟酌上情,認甲方案尚屬公平、適當而可採。至甲方案編號I至編號O部分形狀雖狹長,惟此係受限於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原本即較少之故,即係屈就於現實所不得不然,尚難執為甲方案不可採之依據。 ㈤至原告雖另提出乙方案(即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7年 11月6日和土測字第146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見本 院卷一第249頁)供本院參酌,惟查乙方案將系爭414、413 地號二筆土地合併分割,系爭412地號土地則單獨以變價方 式分割。姑不論系爭412地號土地是否有變價分割之必要, 衡以系爭三筆土地僅南側412地號土地臨路即太平路,餘則 均無道路可供連接至公路乙事,有本院勘驗筆錄、系爭土地之現況圖可佐,惟乙方案卻全未規劃道路供通行,則苟依乙方案分割,系爭三筆土地恐有形成袋地之虞,未來有因通行問題再生事端之可能,自難謂適當。至原告雖辨稱系爭414 地號土地得利用同段398-1地號土地連接至北側同段398地號水利地出入,惟398-1地號土地既屬水利用地,依據國土地 計畫法第三章第13條第12款規定:「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則原告稱得利用該處通行云云,是否合於前開水利用地之用途,並非無疑,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不可採。再以乙方案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均規劃作長條形,相較於甲方案顯更難以規劃使用,徒然減損土地經濟價值,亦徵乙方案並不可採。 ㈥從而,本院衡酌上情,兼衡共有物之性質、大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各該共有人分得土地之環境、交通及使用現狀等各項因素下,認就系爭三筆土地依被告提出甲方案即附圖所示方案分割,較符合共有人全體之利益,且屬適當而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㈦再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17號、63年台上字第2680號判例參照)。共有物之 原物分割,依民法第825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 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67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王隆森等人主張原告若依甲方案分割,渠分得部份價值較高,應以金錢找補。嗣於108年1月22日以民事陳報狀表明略謂被告王隆森23人同意系爭土地若按甲方案分割,共有人間無庸補償價差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7頁),表明若依甲方案分割 無須找補,而其餘被告經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爭執,可見其餘被告就無須找補乙節亦不反對。是本件系爭土地採甲方案分割,即無須鑑價補償,併予說明。 ㈧第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⒈權利人同意分割。⒉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⒊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查系爭三筆土地登記謄本,系爭三筆地號土地部分曾經原告王新貿、被告吳雪玲設定抵押權予金典建設有限公司及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該抵押權人等業經本院告知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其抵押權依法應移存於原告王新貿、被告吳雪玲所分得部分,併此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證,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則本件縱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並採行原告方案為分割,然因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係供法院之參考,其分割方法,對於各共有人而言,並無勝負之問題,當事人提出其認為適當之分割方法,應認係屬防禦其權利所必要,故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自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合理,爰就訴訟費用負擔判決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80條之1、第8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一: ┌──┬──────────────┬─────────┬────┬────────┐ │編號│ 坐 落 │使用分區及類別 │面積(㎡)│108年1月公告現值│ │ │ │ │ │ (新台幣元) │ ├──┼──────────────┼─────────┼────┼────────┤ │ 1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農牧用地 │ 855 │ 3200元/㎡ │ ├──┼──────────────┼─────────┼────┼────────┤ │ 2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272 │ 9600元/㎡ │ ├──┼──────────────┼─────────┼────┼────────┤ │ 3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1547 │ 9600元/㎡ │ └──┴──────────────┴─────────┴────┴────────┘ 附表二: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 ├──┬──────┬──────────────────┬──────────┬─────┤ │ │ │ 應有部分比例 │ │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備 註 │ │ │ │ 412地號 │ 413地號 │ 414地號 │ │ │ ├──┼──────┼─────┼─────┼──────┼──────────┼─────┤ │ 1 │ 許王阿猜 │ 3/98 │ 3/98 │ 57/2352 │ 545420/00000000 │ │ ├──┼──────┼─────┼─────┼──────┼──────────┼─────┤ │ 2 │ 王子平 │ 3/490 │ 3/490 │ 57/11760 │ 109084/00000000 │ │ ├──┼──────┼─────┼─────┼──────┼──────────┼─────┤ │ 3 │ 王美真 │ 6/490 │ 6/490 │114/11760 │ 218168/00000000 │ │ ├──┼──────┼─────┼─────┼──────┼──────────┼─────┤ │ 4 │ 王美雪 │ 3/490 │ 3/490 │ 57/11760 │ 109084/00000000 │ │ ├──┼──────┼─────┼─────┼──────┼──────────┼─────┤ │ 5 │ 王美絹 │ 3/490 │ 3/490 │ 57/11760 │ 109084/00000000 │ │ ├──┼──────┼─────┼─────┼──────┼──────────┼─────┤ │ 6 │ 王恣助 │ 1/14 │ 1/14 │ 133/2352 │ 0000000/00000000 │ │ ├──┼──────┼─────┼─────┼──────┼──────────┼─────┤ │ 7 │ 王銀芳 │ 6/140 │ 6/140 │ 114/3360 │ 763589/00000000 │ │ ├──┼──────┼─────┼─────┼──────┼──────────┼─────┤ │ 8 │ 王銀田 │ 6/140 │ 6/140 │ 114/3360 │ 763589/00000000 │ │ ├──┼──────┼─────┼─────┼──────┼──────────┼─────┤ │ 9 │ 王銀見 │ 6/140 │ 6/140 │ 114/3360 │ 763589/00000000 │ │ ├──┼──────┼─────┼─────┼──────┼──────────┼─────┤ │ 10 │ 王自立 │ 1/98 │ 1/98 │ 57/7056 │ 181806/00000000 │ │ ├──┼──────┼─────┼─────┼──────┼──────────┼─────┤ │ 11 │ 王福卿 │ 5/196 │ 5/196 │ 665/32928 │ 454516/00000000 │ │ ├──┼──────┼─────┼─────┼──────┼──────────┼─────┤ │ 12 │ 王建凱 │ 9/196 │ 9/196 │1197/32928 │ 818131/00000000 │ │ ├──┼──────┼─────┼─────┼──────┼──────────┼─────┤ │ 13 │ 吳雪玲 │ 68/588 │178/1176 │ 241/2352 │ 0000000/00000000 │ │ ├──┼──────┼─────┼─────┼──────┼──────────┼─────┤ │ 14 │ 王金鐘 │ │ │ 1/20 │ 773500/00000000 │ │ ├──┼──────┼─────┼─────┼──────┼──────────┼─────┤ │ 15 │ 王溪池 │ │ │ 1/20 │ 773500/00000000 │ │ ├──┼──────┼─────┼─────┼──────┼──────────┼─────┤ │ 16 │ 王衍慶 │ │ │ 1/20 │ 773500/00000000 │ │ ├──┼──────┼─────┼─────┼──────┼──────────┼─────┤ │ 17 │ 王英林 │ │ │ 1/20 │ 773500/00000000 │ │ ├──┼──────┼─────┼─────┼──────┼──────────┼─────┤ │ 18 │ 王進國 │ │ │ 1/60 │ 257833/00000000 │ │ ├──┼──────┼─────┼─────┼──────┼──────────┼─────┤ │ 19 │ 王錫圭 │ │ │ 1/60 │ 257833/00000000 │ │ ├──┼──────┼─────┼─────┼──────┼──────────┼─────┤ │ 20 │ 王閔程 │ │ │ 1/60 │ 257833/00000000 │ │ ├──┼──────┼─────┼─────┼──────┼──────────┼─────┤ │ 21 │ 王進和 │ 1/42 │ 1/42 │ 4/336 │ 316785/00000000 │ │ ├──┼──────┼─────┼─────┼──────┼──────────┼─────┤ │ 22 │ 王景龍 │ 1/42 │ 1/42 │ 4/336 │ 316785/00000000 │ │ ├──┼──────┼─────┼─────┼──────┼──────────┼─────┤ │ 23 │ 蔡秀麗 │ 1/42 │ 1/42 │ 4/336 │ 316785/00000000 │ │ ├──┼──────┼─────┼─────┼──────┼──────────┼─────┤ │ 24 │ 王銀川 │ 6/140 │ 6/140 │ 114/3360 │ 763589/00000000 │ │ ├──┼──────┼─────┼─────┼──────┼──────────┼─────┤ │ 25 │ 王銀石 │ 6/140 │ 6/140 │ 114/3360 │ 763589/00000000 │ │ ├──┼──────┼─────┼─────┼──────┼──────────┼─────┤ │ 26 │ 楊勝傳 │463/4704 │407/4704 │2447/37632 │ 0000000/00000000 │ │ ├──┼──────┼─────┼─────┼──────┼──────────┼─────┤ │ │ 王茂樹 │ │ │ │ │ │ │ ├──────┤ │ │ │ │ │ │ │ 王茂用 │ │ │ │ │ │ │ ├──────┤ │ │ │ │ │ │ │ 王隆森 │ │ │ │ │ │ │ ├──────┤ │ │ │ │ │ │ │ 黃王香齡 │ │ │ │ │ │ │ ├──────┤ │ │ │ │ │ │ │ 林王香華 │ │ │ │ │ │ │ ├──────┤ │ │ │ │ │ │ │ 王香嚴 │ │ │ │ │ │ │ ├──────┤ │ │ │ │ │ │ │ 王香禧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 │ │ 27 ├──────┤ 3/98 │ 3/98 │ 19/784 │ 545420/00000000 │ │ │ │ 王香蜜 │ │ │ │ │ │ │ ├──────┤ │ │ │ │ │ │ │ 王香完 │ │ │ │ │ │ │ ├──────┤ │ │ │ │ │ │ │ 王秀梨 │ │ │ │ │ │ │ ├──────┤ │ │ │ │ │ │ │ 王勝弘 │ │ │ │ │ │ │ ├──────┤ │ │ │ │ │ │ │ 王林采藻 │ │ │ │ │ │ │ ├──────┤ │ │ │ │ │ │ │ 王錦義 │ │ │ │ │ │ │ ├──────┤ │ │ │ │ │ │ │ 王美英 │ │ │ │ │ │ │ ├──────┤ │ │ │ │ │ │ │ 王美芳 │ │ │ │ │ │ │ ├──────┤ │ │ │ │ │ │ │ 王淑娟 │ │ │ │ │ │ ├──┼──────┼─────┼─────┼──────┼──────────┼─────┤ │ 28 │ 王香蜜 │ 3/98 │ 3/686 │ 19/5488 │ 152697/00000000 │ │ ├──┼──────┼─────┼─────┼──────┼──────────┼─────┤ │ 29 │ 黃王香齡 │ │ 3/686 │ 19/5488 │ 65453/00000000 │ │ ├──┼──────┼─────┼─────┼──────┼──────────┼─────┤ │ 30 │ 林王香華 │ │ 3/686 │ 19/5488 │ 65453/00000000 │ │ ├──┼──────┼─────┼─────┼──────┼──────────┼─────┤ │ 31 │ 王香嚴 │ │ 3/686 │ 19/5488 │ 65453/00000000 │ │ ├──┼──────┼─────┼─────┼──────┼──────────┼─────┤ │ 32 │ 王香禧 │ │ 3/686 │ 19/5488 │ 65453/00000000 │ │ ├──┼──────┼─────┼─────┼──────┼──────────┼─────┤ │ 33 │ 王香完 │ │ 3/686 │ 19/5488 │ 65453/00000000 │ │ ├──┼──────┼─────┼─────┼──────┼──────────┼─────┤ │ 34 │ 王秀梨 │ │ 3/686 │ 19/5488 │ 65453/00000000 │ │ ├──┼──────┼─────┼─────┼──────┼──────────┼─────┤ │ 35 │ 王勝發 │ 22/168 │ 6/56 │ 38/448 │ 0000000/00000000 │ │ ├──┼──────┼─────┼─────┼──────┼──────────┼─────┤ │ 36 │ 王新貿 │ 21/224 │ 21/224 │ 133/1792 │ 0000000/00000000 │ │ ├──┼──────┼─────┼─────┼──────┼──────────┼─────┤ │ │ 合計 │ 1/1 │ 1/1 │ 1/1 │0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三: ┌──────────────────────────────────────┐ │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 ├─────┬────┬───────┬───────────┬───────┤ │ 分配位置 │面積(㎡)│ 分 得 人 │ 持 分 │ 備 註 │ │(附圖編號)│ │ │ │ │ ├─────┼────┼───────┼───────────┼───────┤ │ a │ 98 │ 王勝發 │ 1/1 │ │ ├─────┼────┼───────┼───────────┼───────┤ │ b │ 70 │ 王新貿 │ 1/1 │ │ ├─────┼────┼───────┼───────────┼───────┤ │ c │ 18 │ 王進和 │ 1/1 │ │ ├─────┼────┼───────┼───────────┼───────┤ │ d │ 18 │ 王景龍 │ 1/1 │ │ ├─────┼────┼───────┼───────────┼───────┤ │ e │ 18 │ 蔡秀麗 │ 1/1 │ │ ├─────┼────┼───────┼───────────┼───────┤ │ f │ 32 │ 王銀川 │ 1/1 │ │ ├─────┼────┼───────┼───────────┼───────┤ │ g │ 32 │ 王銀石 │ 1/1 │ │ ├─────┼────┼───────┼───────────┼───────┤ │ h │ 73 │ 楊勝傳 │ 1/1 │ │ ├─────┼────┼───────┼───────────┼───────┤ │ i │ 23 │ 王香蜜 │ 1/1 │ │ ├─────┼────┼───────┼───────────┼───────┤ │ │ │ 黃王香齡 │ │ │ │ │ ├───────┤ │ │ │ │ │ 林王香華 │ │ │ │ │ ├───────┤ │ │ │ │ │ 王香嚴 │ │ │ │ │ ├───────┤ │ │ │ │ │ 王香禧 │ │ │ │ │ ├───────┤ │ │ │ │ │ 王香完 │ │ │ │ │ ├───────┤ │ │ │ │ │ 王秀梨 │ │ │ │ │ ├───────┤ │ │ │ │ │ 王茂樹 │ │ │ │ j │ 23 ├───────┤ 1/1 │ 公同共有 │ │ │ │ 王茂用 │ │ │ │ │ ├───────┤ │ │ │ │ │ 王隆森 │ │ │ │ │ ├───────┤ │ │ │ │ │ 王香蜜 │ │ │ │ │ ├───────┤ │ │ │ │ │ 王勝宏 │ │ │ │ │ ├───────┤ │ │ │ │ │ 王林采藻 │ │ │ │ │ ├───────┤ │ │ │ │ │ 王錦義 │ │ │ │ │ ├───────┤ │ │ │ │ │ 王美英 │ │ │ │ │ ├───────┤ │ │ │ │ │ 王美芳 │ │ │ │ │ ├───────┤ │ │ │ │ │ 王淑娟 │ │ │ ├─────┼────┼───────┼───────────┼───────┤ │ │ │ 許王阿猜 │ 180/2696 │ │ │ │ ├───────┼───────────┤ │ │ │ │ 王子平 │ 36/2696 │ │ │ │ ├───────┼───────────┤ │ │ │ │ 王美真 │ 72/2696 │ │ │ │ ├───────┼───────────┤ │ │ │ │ 王美雪 │ 36/2696 │ │ │ │ ├───────┼───────────┤ │ │ │ │ 王美絹 │ 36/2696 │ │ │ │ ├───────┼───────────┤ │ │ k │ 340 │ 王恣助 │ 420/2696 │ 分別共有 │ │ │ ├───────┼───────────┤ │ │ │ │ 王銀芳 │ 252/2696 │ │ │ │ ├───────┼───────────┤ │ │ │ │ 王銀田 │ 252/2696 │ │ │ │ ├───────┼───────────┤ │ │ │ │ 王銀見 │ 252/2696 │ │ │ │ ├───────┼───────────┤ │ │ │ │ 王自立 │ 60/2696 │ │ │ │ ├───────┼───────────┤ │ │ │ │ 王福卿 │ 150/2696 │ │ │ │ ├───────┼───────────┤ │ │ │ │ 王建凱 │ 270/2696 │ │ │ │ ├───────┼───────────┤ │ │ │ │ 吳雪玲 │ 680/2696 │ │ ├─────┼────┼───────┼───────────┼───────┤ │ │ │ 王勝發 │ 22/168 │ │ │ │ ├───────┼───────────┤ │ │ │ │ 王新貿 │ 21/224 │ │ │ │ ├───────┼───────────┤ │ │ │ │ 王進和 │ 1/42 │ │ │ │ ├───────┼───────────┤ │ │ │ │ 王景龍 │ 1/42 │ │ │ │ ├───────┼───────────┤ │ │ │ │ 蔡秀麗 │ 1/42 │ │ │ │ ├───────┼───────────┤ │ │ │ │ 王銀川 │ 6/140 │ │ │ │ ├───────┼───────────┤ │ │ │ │ 王銀石 │ 6/140 │ │ │ │ ├───────┼───────────┤ │ │ │ │ 楊勝傳 │ 463/4704 │ │ │ │ ├───────┼───────────┤ │ │ │ │ 王香蜜 │ 3/98 │ │ │ │ ├───────┼───────────┤ │ │ │ │ 黃王香齡 │ │ │ │ │ ├───────┤ │ │ │ │ │ 林王香華 │ │ │ │ │ ├───────┤ │ │ │ │ │ 王香嚴 │ │ │ │ │ ├───────┤ │ │ │ │ │ 王香禧 │ │ │ │ │ ├───────┤ │ │ │ │ │ 王香完 │ │ │ │ 1 │ 110 ├───────┤ 公同共有 │供作道路使用 │ │ │ │ 王秀梨 │ 3/98 │ │ │ │ ├───────┤ │ │ │ │ │ 王茂樹 │ │ │ │ │ ├───────┤ │ │ │ │ │ 王茂用 │ │ │ │ │ ├───────┤ │ │ │ │ │ 王隆森 │ │ │ │ │ ├───────┤ │ │ │ │ │ 王香蜜 │ │ │ │ │ ├───────┤ │ │ │ │ │ 王勝宏 │ │ │ │ │ ├───────┤ │ │ │ │ │ 王林采藻 │ │ │ │ │ ├───────┤ │ │ │ │ │ 王錦義 │ │ │ │ │ ├───────┤ │ │ │ │ │ 王美英 │ │ │ │ │ ├───────┤ │ │ │ │ │ 王美芳 │ │ │ │ │ ├───────┤ │ │ │ │ │ 王淑娟 │ │ │ │ │ ├───────┼───────────┤ │ │ │ │ 許王阿猜 │ 3/98 │ │ │ │ ├───────┼───────────┤ │ │ │ │ 王子平 │ 3/490 │ │ │ │ ├───────┼───────────┤ │ │ │ │ 王美真 │ 6/490 │ │ │ │ ├───────┼───────────┤ │ │ │ │ 王美雪 │ 3/490 │ │ │ │ ├───────┼───────────┤ │ │ │ │ 王美絹 │ 3/490 │ │ │ │ ├───────┼───────────┤ │ │ │ │ 王恣助 │ 1/14 │ │ │ │ ├───────┼───────────┤ │ │ │ │ 王銀芳 │ 6/140 │ │ │ │ ├───────┼───────────┤ │ │ │ │ 王銀田 │ 6/140 │ │ │ │ ├───────┼───────────┤ │ │ │ │ 王銀見 │ 6/140 │ │ │ │ ├───────┼───────────┤ │ │ │ │ 王自立 │ 1/98 │ │ │ │ ├───────┼───────────┤ │ │ │ │ 王福卿 │ 5/196 │ │ │ │ ├───────┼───────────┤ │ │ │ │ 王建凱 │ 9/196 │ │ │ │ ├───────┼───────────┤ │ │ │ │ 吳雪玲 │ 65/588 │ │ ├─────┼────┼───────┼───────────┼───────┤ │ 合 計 │ 855 │ │ │ │ └─────┴────┴───────┴───────────┴───────┘ 附表四: ┌──────────────────────────────────────┐ │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 │ ├─────┬────┬───────┬───────────┬───────┤ │ 分配位置 │面積(㎡)│ 分 得 人 │ 持 分 │ 備 註 │ │(附圖編號)│ │ │ │ │ ├─────┼────┼───────┼───────────┼───────┤ │ │ │ 許王阿猜 │ 458172/00000000 │ │ │ │ ├───────┼───────────┤ │ │ │ │ 王子平 │ 91635/00000000 │ │ │ │ ├───────┼───────────┤ │ │ │ │ 王美真 │ 183270/00000000 │ │ │ │ ├───────┼───────────┤ │ │ │ │ 王美雪 │ 91635 /00000000 │ │ │ │ ├───────┼───────────┤ │ │ │ │ 王美絹 │ 91635 /00000000 │ │ │ │ ├───────┼───────────┤ │ │ │ │ 王恣助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王銀芳 │ 641446/00000000 │ │ │ │ ├───────┼───────────┤ │ │ │ │ 王銀田 │ 641446/00000000 │ │ │ A │ 722 ├───────┼───────────┤ 分別共有 │ │ │ │ 王銀見 │ 641446/00000000 │ │ │ │ ├───────┼───────────┤ │ │ │ │ 王自立 │ 152725/00000000 │ │ │ │ ├───────┼───────────┤ │ │ │ │ 王福卿 │ 381812/00000000 │ │ │ │ ├───────┼───────────┤ │ │ │ │ 王建凱 │ 687263/00000000 │ │ │ │ ├───────┼───────────┤ │ │ │ │ 吳雪玲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王金鐘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溪地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衍慶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英林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進國 │ 257833/00000000 │ │ │ │ ├───────┼───────────┤ │ │ │ │ 王錫圭 │ 257833/00000000 │ │ │ │ ├───────┼───────────┤ │ │ │ │ 王閔程 │ 257833/00000000 │ │ ├─────┼────┼───────┼───────────┼───────┤ │ │ │ 許王阿猜 │ 458172/00000000 │ │ │ │ ├───────┼───────────┤ │ │ │ │ 王子平 │ 91635/00000000 │ │ │ │ ├───────┼───────────┤ │ │ │ │ 王美真 │ 183270/00000000 │ │ │ │ ├───────┼───────────┤ │ │ │ │ 王美雪 │ 91635 /00000000 │ │ │ │ ├───────┼───────────┤ │ │ │ │ 王美絹 │ 91635 /00000000 │ │ │ │ ├───────┼───────────┤ │ │ │ │ 王恣助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王銀芳 │ 641446/00000000 │ │ │ │ ├───────┼───────────┤ │ │ │ │ 王銀田 │ 641446/00000000 │ │ │ A-1 │ 154 ├───────┼───────────┤ 分別共有 │ │ │ │ 王銀見 │ 641446/00000000 │ │ │ │ ├───────┼───────────┤ │ │ │ │ 王自立 │ 152725/00000000 │ │ │ │ ├───────┼───────────┤ │ │ │ │ 王福卿 │ 381812/00000000 │ │ │ │ ├───────┼───────────┤ │ │ │ │ 王建凱 │ 687263/00000000 │ │ │ │ ├───────┼───────────┤ │ │ │ │ 吳雪玲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王金鐘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溪地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衍慶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英林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進國 │ 257833/00000000 │ │ │ │ ├───────┼───────────┤ │ │ │ │ 王錫圭 │ 257833/00000000 │ │ │ │ ├───────┼───────────┤ │ │ │ │ 王閔程 │ 257833/00000000 │ │ ├─────┼────┼───────┼───────────┼───────┤ │ │ │ 許王阿猜 │ 458172/00000000 │ │ │ │ ├───────┼───────────┤ │ │ │ │ 王子平 │ 91635/00000000 │ │ │ │ ├───────┼───────────┤ │ │ │ │ 王美真 │ 183270/00000000 │ │ │ │ ├───────┼───────────┤ │ │ │ │ 王美雪 │ 91635 /00000000 │ │ │ │ ├───────┼───────────┤ │ │ │ │ 王美絹 │ 91635 /00000000 │ │ │ │ ├───────┼───────────┤ │ │ │ │ 王恣助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王銀芳 │ 641446/00000000 │ │ │ │ ├───────┼───────────┤ │ │ │ │ 王銀田 │ 641446/00000000 │ │ │ A-2 │ 12 ├───────┼───────────┤ 分別共有 │ │ │ │ 王銀見 │ 641446/00000000 │ │ │ │ ├───────┼───────────┤ │ │ │ │ 王自立 │ 152725/00000000 │ │ │ │ ├───────┼───────────┤ │ │ │ │ 王福卿 │ 381812/00000000 │ │ │ │ ├───────┼───────────┤ │ │ │ │ 王建凱 │ 687263/00000000 │ │ │ │ ├───────┼───────────┤ │ │ │ │ 吳雪玲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王金鐘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溪地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衍慶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英林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進國 │ 257833/00000000 │ │ │ │ ├───────┼───────────┤ │ │ │ │ 王錫圭 │ 257833/00000000 │ │ │ │ ├───────┼───────────┤ │ │ │ │ 王閔程 │ 257833/00000000 │ │ ├─────┼────┼───────┼───────────┼───────┤ │ B │ 20 │ 王進和 │ 1/1 │ │ ├─────┼────┼───────┼───────────┼───────┤ │ C │ 20 │ 王景龍 │ 1/1 │ │ ├─────┼────┼───────┼───────────┼───────┤ │ D │ 20 │ 蔡秀麗 │ 1/1 │ │ ├─────┼────┼───────┼───────────┼───────┤ │ E │ 52 │ 王銀川 │ 1/1 │ │ ├─────┼────┼───────┼───────────┼───────┤ │ F │ 52 │ 王銀石 │ 1/1 │ │ ├─────┼────┼───────┼───────────┼───────┤ │ G │ 100 │ 楊勝傳 │ 1/1 │ │ ├─────┼────┼───────┼───────────┼───────┤ │ │ │ 王茂樹 │ │ │ │ │ ├───────┤ │ │ │ │ │ 王茂用 │ │ │ │ │ ├───────┤ │ │ │ │ │ 王隆森 │ │ │ │ │ ├───────┤ │ │ │ │ │ 黃王湘玲 │ │ │ │ │ ├───────┤ │ │ │ │ │ 林王香華 │ │ │ │ │ ├───────┤ │ │ │ │ │ 王香嚴 │ │ │ │ │ ├───────┤ │ │ │ │ │ 王香禧 │ │ │ │ │ ├───────┤ │ │ │ │ │ 王香蜜 │ │ │ │ H │ 37 ├───────┤ 公同共有 │ │ │ │ │ 王香完 │ 1/1 │ │ │ │ ├───────┤ │ │ │ │ │ 王秀梨 │ │ │ │ │ ├───────┤ │ │ │ │ │ 王勝弘 │ │ │ │ │ ├───────┤ │ │ │ │ │ 王林采藻 │ │ │ │ │ ├───────┤ │ │ │ │ │ 王錦義 │ │ │ │ │ ├───────┤ │ │ │ │ │ 王美英 │ │ │ │ │ ├───────┤ │ │ │ │ │ 王美芳 │ │ │ │ │ ├───────┤ │ │ │ │ │ 王淑娟 │ │ │ ├─────┼────┼───────┼───────────┼───────┤ │ I │ 5 │ 王香蜜 │ 1/1 │ │ ├─────┼────┼───────┼───────────┼───────┤ │ J │ 5 │ 黃王香齡 │ 1/1 │ │ ├─────┼────┼───────┼───────────┼───────┤ │ K │ 5 │ 林王香華 │ 1/1 │ │ ├─────┼────┼───────┼───────────┼───────┤ │ L │ 5 │ 王香嚴 │ 1/1 │ │ ├─────┼────┼───────┼───────────┼───────┤ │ M │ 5 │ 王香禧 │ 1/1 │ │ ├─────┼────┼───────┼───────────┼───────┤ │ N │ 5 │ 王香完 │ 1/1 │ │ ├─────┼────┼───────┼───────────┼───────┤ │ O │ 5 │ 王秀梨 │ 1/1 │ │ ├─────┼────┼───────┼───────────┼───────┤ │ P │ 130 │ 王勝發 │ 1/1 │ │ ├─────┼────┼───────┼───────────┼───────┤ │ Q │ 114 │ 王新貿 │ 1/1 │ │ ├─────┼────┼───────┼───────────┼───────┤ │ │ │ 許王阿猜 │ 458172/00000000 │ │ │ │ ├───────┼───────────┤ │ │ │ │ 王子平 │ 91635/00000000 │ │ │ │ ├───────┼───────────┤ │ │ │ │ 王美真 │ 183270/00000000 │ │ │ │ ├───────┼───────────┤ │ │ │ │ 王美雪 │ 91635/00000000 │ │ │ │ ├───────┼───────────┤ │ │ │ │ 王美絹 │ 91635/00000000 │ │ │ │ ├───────┼───────────┤ │ │ │ │ 王恣助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王銀芳 │ 641446/00000000 │ │ │ │ ├───────┼───────────┤ │ │ │ │ 王銀田 │ 641446/00000000 │ │ │ │ ├───────┼───────────┤ │ │ │ │ 王銀見 │ 641446/00000000 │ │ │ │ ├───────┼───────────┤ │ │ │ │ 王自立 │ 152725/00000000 │ │ │ │ ├───────┼───────────┤ │ │ │ │ 王福卿 │ 381812/00000000 │ │ │ │ ├───────┼───────────┤ │ │ │ │ 王建凱 │ 687263/00000000 │ │ │ │ ├───────┼───────────┤ │ │ │ │ 吳雪玲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王金鐘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溪地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衍慶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英林 │ 773500/00000000 │ │ │ │ ├───────┼───────────┤ │ │ │ │ 王進國 │ 257833/00000000 │ │ │ │ ├───────┼───────────┤ │ │ │ │ 王錫圭 │ 257833/00000000 │ │ │ │ ├───────┼───────────┤ │ │ │ │ 王閔程 │ 257833/00000000 │ │ │ R │ 351 ├───────┼───────────┤ 供作道路使用 │ │ │ │ 王進和 │ 248927/00000000 │ │ │ │ ├───────┼───────────┤ │ │ │ │ 王景龍 │ 248927/00000000 │ │ │ │ ├───────┼───────────┤ │ │ │ │ 蔡秀麗 │ 248927/00000000 │ │ │ │ ├───────┼───────────┤ │ │ │ │ 王銀川 │ 641446/00000000 │ │ │ │ ├───────┼───────────┤ │ │ │ │ 王銀石 │ 641446/00000000 │ │ │ │ ├───────┼───────────┤ │ │ │ │ 楊勝傳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王茂樹 │ │ │ │ │ ├───────┤ │ │ │ │ │ 王茂用 │ │ │ │ │ ├───────┤ │ │ │ │ │ 王隆森 │ │ │ │ │ ├───────┤ │ │ │ │ │ 黃王湘玲 │ │ │ │ │ ├───────┤ │ │ │ │ │ 林王香華 │ │ │ │ │ ├───────┤ │ │ │ │ │ 王香嚴 │ │ │ │ │ ├───────┤ │ │ │ │ │ 王香禧 │ │ │ │ │ ├───────┤ │ │ │ │ │ 王香蜜 │ 公同共有 │ │ │ │ ├───────┤ 458175/00000000 │ │ │ │ │ 王香完 │ │ │ │ │ ├───────┤ │ │ │ │ │ 王秀梨 │ │ │ │ │ ├───────┤ │ │ │ │ │ 王勝弘 │ │ │ │ │ ├───────┤ │ │ │ │ │ 王林采藻 │ │ │ │ │ ├───────┤ │ │ │ │ │ 王錦義 │ │ │ │ │ ├───────┤ │ │ │ │ │ 王美英 │ │ │ │ │ ├───────┤ │ │ │ │ │ 王美芳 │ │ │ │ │ ├───────┤ │ │ │ │ │ 王淑娟 │ │ │ │ │ ├───────┼───────────┤ │ │ │ │ 王香蜜 │ 65453/00000000 │ │ │ │ ├───────┼───────────┤ │ │ │ │ 黃王香齡 │ 65453/00000000 │ │ │ │ ├───────┼───────────┤ │ │ │ │ 林王香華 │ 65453/00000000 │ │ │ │ ├───────┼───────────┤ │ │ │ │ 王香嚴 │ 65453/00000000 │ │ │ │ ├───────┼───────────┤ │ │ │ │ 王香禧 │ 65453/00000000 │ │ │ │ ├───────┼───────────┤ │ │ │ │ 王香完 │ 65453/00000000 │ │ │ │ ├───────┼───────────┤ │ │ │ │ 王秀梨 │ 65453/00000000 │ │ │ │ ├───────┼───────────┤ │ │ │ │ 王勝發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王新貿 │ 0000000/00000000 │ │ ├─────┼────┼───────┼───────────┼───────┤ │ 合 計 │1819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