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6號 原 告 王勝發 王新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 理 人 李軒律師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王進和之遺產管理人) 王景龍 王香蜜 黃王香齡 林王香華 王香嚴 王香禧 王秀梨 王香完 王金鐘 王溪池 許王阿猜 王子平 王美真 王美雪 王美絹 王恣助 王茂樹 王茂用 王隆森 王勝弘 王衍慶 王銀芳 王銀田 王銀見 王英林 王自立 上一監護人 王鄭阿梅 住彰化縣○○鎮○○里道○路00巷0號 被 告 王福卿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段00巷00弄0號二樓 王建凱 住彰化縣○○鎮○○里0鄰道○路00巷0號 吳雪玲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0號 王進國 住臺北市○○區○○里0鄰○○○路○ 段000巷00號四樓 王錫圭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 王閔程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弄0號三樓 上2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將叡律師 被 告 王銀川 王銀石 姚深山 楊勝傳 被 告 王林采藻 王美英 王美芳 王錦義 王淑娟 蔡秀麗 受告知人 金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黃惜 受告知人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j及編號1部分分得人欄位「王勝宏」之記載,均更正為「王勝弘」。 原判決附表四編號A、編號A-1、編號A-2、編號R部分分得人欄位「王溪地」之記載,均更正為「王溪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對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三、附表四,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