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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3號

原告
宋伯徽
原告
宋劉彩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
被告
普傑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程莉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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