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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告
宏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全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告
台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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