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4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3,379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