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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8號

原告
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來
訴訟代理人
朱國彰

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測量後,

核定為新台幣4,539,832元【計算式:(97.98+395.48)×9,200

=4,539,832】,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946元,扣除前已繳納新

台幣15,68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30,2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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