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原告
- 詹正煥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光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依彤律師
- 被告
-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崇儀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祿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均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9月10日,以本件訴訟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判決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602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該裁定書在卷可稽,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經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林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