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詹正煥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 被 告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均撤銷。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9月10日,以本件訴訟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判決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602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該裁定書在 卷可稽,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經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