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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告
詹正煥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
被告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均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9月10日,以本件訴訟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判決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602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該裁定書在卷可稽,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經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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