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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瑞水歐家佑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告
黃鴻儒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原告
黃鳳鳩
原告
黃珮甄
原告
追加 原告 黃憲渥
原告
黃鴻文
原告
黃鳳鷂
原告
黃鳳梧
被告
家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豪
被告
丞盈金屬材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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