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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陳瑞水陳怡潔歐家佑

  • 當事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界欣 孫初偉 許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晉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2,9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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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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