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陳瑞水、陳怡潔、歐家佑
- 當事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界欣 孫初偉 許永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晉嘉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2,9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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