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基福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87,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8,5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附具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民事上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