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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瑞水陳怡潔歐家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訴人
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基福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87,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8,5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附具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民事上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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