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玉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朗
- 被上訴人
- 李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並於107 年5 月2 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