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原告
- 大老巷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紹與
- 訴訟代理人
- 陳姿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漢宇
- 複代理人
- 羅誌輝律師
- 被告
- 威力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陳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4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提出雙方往來文件原本到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4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提出雙方往來文件原本到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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