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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告
大老巷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紹與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複代理人
朱漢宇
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被告
威力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4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提出雙方往來文件原本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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