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仕伯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格雷斯股份有限公
- 聲請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伂旆
- 代理人
- 王尹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4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明新製罐工廠股│合作金庫商業銀│105年10月5日 │101,430元 │LJ0610934 │ ││ │份有限公司 賴 │行 南彰化分行 │ │ │ │ ││ │文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