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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請人
積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双琴
代理人
何友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01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106年2月13日 │138,600元 │AZ5379840 │ ││ │行員林分行 陳 │行員林分行 │ │ │ │ ││ │秀雲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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