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7號聲 請 人 許陸山即安居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77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安居商行 許陸 │玉山商業銀行 │106年4月7日 │20,332元 │AK5931057 │ │ │ │山 │彰化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