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和
- 代理人
- 楊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0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普惠醫工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 │106年4月5日 │1,260,000元 │MN3757128 │ ││ │限公司(代表人-│北斗分行 │ │ │ │ ││ │東大發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許國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