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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 原告
    張益禎即群益企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債 權 人 張益禎即群益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張益禎即群益企業社因與債務人謝侑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益禎即群益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謝侑婷(住彰化縣○○市○○路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107年1月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按一般 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如同意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併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並附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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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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