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
- 債權人
- 洪偉強
上列債權人洪偉強因與債務人趙憶婷即高輝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偉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高輝企業社」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趙憶婷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趙憶婷」。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