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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

債權人
溢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債權人溢泉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安邦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溢泉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之債務人僅陳明「王安邦之繼承人」,因請求給付之對象尚不明確特定,是請補正以下資料:

(一)被繼承人王安邦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及其住居所資料。(如債務人為未成年人者,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列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更正聲明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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