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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債權人
寬豫紙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上列債權人寬豫紙製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竹為即克昌珍食品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寬豫紙製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知,「克昌珍食品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另其負責人為「劉王素月」而非「劉竹為」,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先確認債務人為何人?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證物,應收帳款為新臺幣43,000元,然債權人卻請求給付新臺幣430,000元,是否有誤繕之處,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劉王素月或劉竹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以利本院作業。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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