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 債權人
- 王士槿
上列債權人王士槿因與債務人楊志成即志成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士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WHA0000000號)之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上列債權人王士槿因與債務人楊志成即志成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士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WHA0000000號)之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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