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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債權人
王士槿

上列債權人王士槿因與債務人楊志成即志成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士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WHA0000000號)之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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