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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

異議人
昇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呈志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筑誼企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7年5月31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國107年6月26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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